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节约能源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铁路节能工作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授权,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审定批准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铁道部规定能源标准,对铁路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评价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带有执法性质的节能管理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3条 根据铁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特点,铁路节能监测工作按照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安排和部署,由铁道部节能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铁路局及铁道部各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节能监测工作。 第4条 铁路设运输、工程、工业节能监测中心。铁路运输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对各铁路局及其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工作;铁路工程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工程、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工作;铁路工业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工作。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团体、院校需进行监测时,可委托就近的铁路节能监测中心进行。 第5条 铁路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对铁路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 2、收集、整理行业节能监测资料,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行业内所属单位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工作。 3、组织铁路各企业节能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4、定期汇总行业节能监测情况、建议,并向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和国家节能监测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根据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节能监测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参与制定有关监测办法、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6、按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安排的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并具体参与节能监测工作,提出对监测不合格单位的处理意见报部审定。 7、承担国家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8、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能耗审查和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技术论证和评价。 第6条 部属企业节能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1、协助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监测规划、计划,参与拟定有关办法、技术规范、标准等。 2、组织所属单位的节能监测工作,对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节能主管部门审定。对所属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3、承担所属节能监测站监测人员技术、业务考核。 4、承担所属单位节能监测技术纠纷的仲裁。 5、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收集整理、储存所属单位节能监测的数据、资料,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