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王穗明副市长有关指示,《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已获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 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 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 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 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线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