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业网讯 从江西省发改委网站了解到,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以赣财建【2012】261号文件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于2012年10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一式3份)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两份)、省财政厅(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范围及条件、申报程序及要求、申报时间及节能量审核等方面作了规定:
选项范围及条件:
(一)实施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能申报资金支持。
(二)实施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项目实施时间。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公告之后实施(合同起始日须在备案公告之后),并且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才能申报。
(四)项目节能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的企业原则上须是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0号公告中“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项目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的企业原则上须是省重点用能单位(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财政奖励的节能量仅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的节能量,不是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节能量。
(五)合同格式。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处理方式。项目建设期加效益分享期等于合同期。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申报: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建成投产三年以内的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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